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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男基隆市府安置要兒子養 法官判免扶養:從小不聞不問?】
2025-09-2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之1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又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年55歲,現由○○市○○處安置於機構,其於111年至112年申報財產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720元、0元、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自堪認相對人現屬無謀生能力且不能以其財產維持生活之人。而聲請人既係相對人之子女且已成年,依前揭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堪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相對人有受扶養之權利。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迄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相對人雖辯稱其有扶養聲請人,然經證人即聲請人之祖母○○○到庭具結證述以:「(聲請人父母婚後從事何業?何時將聲請人交付給妳照顧?)聲請人母親○○○婚後一開始從事珠寶業,相對人是在貨運行擔任貨車司機,婚後育有兩名子女,聲請人一出生因為父母要工作,所以交給我照顧,我一直照顧到讀幼稚園,○○○○的○○幼稚園,我在○○○○局做話務員,當時的薪水多少忘記了,幼稚園的費用也是我付的,後來聲請人讀○○的○○國小,在我住家的學區,印象中學費也是我支付的。我印象中○○○有刑案後,聲請人的費用都是我支付的,當時還有我兒子○○○、○○○同住,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電視台人員,都有拿錢回家幫忙扶養聲請人。(為何遲至聲請人15歲才聲請相對人停止親權?)我一直找不到人,一向都沒有聯絡過相對人,直到聲請人要上學、開戶也要家長,我大孫○○○身心障礙,○○局有很多補助也要找監護人,所以我才會聲請停止親權。(聲請人自幼在你家長大,相對人從來沒有來看過小孩或支付孩子的費用嗎?)沒有付過錢,只有偶爾會來看○○○,他不看聲請人只看○○○」等語明確,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相對人所辯顯不可採,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迄成年之日止即無視稚齡子女受扶養之需求,對聲請人未提供完整照顧或關愛,且相對人未負擔聲請人未成年時期所需之扶養費用,對聲請人不予聞問,致聲請人自幼即失去父愛,長期以來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將扶養聲請人之重擔獨留聲請人之祖母承擔,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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