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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IDF戰鬥機設計團隊成員拋家棄女 女兒提告判准免扶養義務?】
2025-09-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第2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本院參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且每月除領取○○○○年金5,446元外,並無其他收入;而名下除72出廠之汽車1輛外,並無其他財產,難以維持生活等情,堪認聲請人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且相對人有受扶養之必要。故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有扶養請求權。
(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1.證人即第三人盧○○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聲請人從出生到成年,都是由我及娘家的媽媽把他養大,相對人幾乎沒有負擔家用或小孩的相關費用。我到現在都不知道原因是什麼,我每天伸手向他要錢,他都給我100元,最多200元或300元,這樣我怎麼養小孩。小孩出生後相對人都是斷斷續續跟我們共同生活,兩次分居,最後一次因為我太思念小孩,我要求將小孩接回。而相對人於79年又突然失蹤,我根本不知道他去哪裡,所以我就開始拼命找工作。我生了兩個女兒,大女兒因為相對人的關係,很年輕就去世。兩個女兒從小知道家裡很貧窮,根本不敢跟我說要買東西,大女兒壓力更大,後來就去世,大女兒去世後聲請人憂鬱症爆發,收到法院的通知後就大哭,聲請人的心理跟生理都在邊緣中等語。
2.參酌證人上開證述,並佐以前揭貳(二)(三)不爭執之事實,堪認相對人於73年間聲請人出生後,僅偶爾給付最多300元之家用,且於78年12月底離職後,即未再給付任何家用,並於79年5、6月間離家出走而未再與聲請人有所聯絡,不僅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期間長達近20年,情節實屬重大。故聲請人拒絕扶養聲請人,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免除扶養義務之規定,本院自得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聲請人及相對人其餘事實主張、證據聲明暨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於本裁定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資料來源: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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