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法律解析>
一、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林○○、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依被告之陳述及相關事證,認定被告二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此有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二人到庭均表示對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無意見,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真正。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二人參與詐騙行為,向原告收取998萬元,顯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二人連帶賠償998萬元,自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998萬元,及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家事訴訟,高雄市法律諮詢,高雄市民事訴訟,高雄市刑事訴訟,高雄市家事訴訟,苓雅區法律諮詢,苓雅區民事訴訟,苓雅區刑事訴訟,苓雅區家事訴訟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苓雅區律師事務所,苓雅區律師事務所推薦,律師,律師推薦,高雄律師,高雄律師推薦,苓雅區律師,苓雅區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苓雅區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高雄法律事務所推薦,苓雅區法律事務所推薦,民事律師,民事律師推薦,高雄民事律師,高雄民事律師推薦,苓雅區民事律師,苓雅區民事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高雄民事訴訟律師,苓雅區民事訴訟律師,刑事律師,刑事律師推薦,高雄刑事律師,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苓雅區刑事律師,苓雅區刑事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高雄刑事訴訟律師,苓雅區刑事訴訟律師,非訟律師,非訟律師推薦,高雄非訟律師,高雄非訟律師推薦,苓雅區非訟律師,苓雅區非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高雄法律諮詢,苓雅區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推薦,高雄法律顧問,高雄法律顧問推薦,苓雅區法律顧問,苓雅區法律顧問推薦,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行政訴訟律師,行政訴訟律師推薦,高雄行政訴訟律師,高雄行政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行政訴訟律師,苓雅區行政訴訟律師推薦,智財訴訟律師,智財訴訟律師推薦,高雄智財訴訟律師,高雄智財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智財訴訟律師,苓雅區智財訴訟律師推薦,車禍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高雄車禍訴訟律師,高雄車禍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車禍訴訟律師,苓雅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醫療糾紛訴訟律師,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高雄醫療糾紛訴訟律師,高雄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苓雅區醫療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遺產官司律師,遺產官司律師推薦,高雄遺產官司律師,高雄遺產官司律師推薦,苓雅區遺產官司律師,苓雅區遺產官司律師推薦,遺產繼承律師,高雄遺產繼承律師,苓雅區遺產繼承律師,遺產繼承律師推薦,高雄遺產繼承律師推薦,苓雅區遺產繼承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