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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寄卡給詐團 她將婚姻失敗、同事霸凌全賴車手頭上 索500萬敗訴?】
2025-08-2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判決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有本院○○○年度○○字第○○○○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刑事案件全卷核閱屬實。惟查,依上開刑事判決及卷證可知,本案固然係由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暱稱「○○○○○」主動與原告聯繫,向其佯稱無需任何擔保,僅需提供金融卡審核,即可放貸云云,欲向原告詐取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使用,足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已向原告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可能使原告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然而,原告並未因而陷於錯誤,乃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上開時、地將其所有之金融卡包裹後放置在賣場置物櫃內後,供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匯款帳戶使用,而原告因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年度○字第○○○○○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原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等情。從而,本案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原告而言,均僅構成詐欺取財之未遂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提案決議參照),依首揭說明,尚難認原告所受前揭損害與被告上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核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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