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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老爸!弄死岳母、逼小孩「跳堤防」 他重病臥床沒人理 法官准兒女「免扶養」?】
2025-08-2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四)、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乙○○、丙○○對相對人甲○○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復按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乙○○、丙○○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乙○○、丙○○既為相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另本件相對人無法維持自己生活,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即有扶養義務,故聲請人乙○○、丙○○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非無據。
(三)、又聲請人乙○○、丙○○主張相對人與聲請人等之母己○○於88年4月29日發生爭執後,將聲請人等之母己○○強押至○○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前等地,後聲請人等之母己○○於○○市○○路○○○巷○號○樓處所乘機脫逃,相對人竟因上開紛爭妨害聲請人等之祖母庚○○○自由而載其尋找聲請人等之母己○○,後更至五金行購買長鐮刀及水果刀猛砍聲請人等之舅舅壬○○致重傷,及持水果刀刺聲請人等之祖母庚○○○左大腿,導致聲請人等之祖母庚○○○動脈斷裂大量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經法院判刑確定等情。本院參以上開相對人對聲請人乙○○、丙○○之直系血親即祖母庚○○○所為,既係危害扶養義務者直系血親之生命及身體等之重要法益並致其死亡,自應認抗告人對負扶養義務者之直系血親故意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其情節已達重大而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必要,基此,聲請人乙○○、丙○○依法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即可主張免除。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乙○○、丙○○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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