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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聯幫大老之女涉毒判刑!C女星當庭認罪獲緩刑2年?】
2025-08-2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二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條第二項第4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三)、刑法第75條之1第一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二項第2款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 判決主文:
(一)、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章○○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9日8時32分許,在○○市○○區○○○路○○○號○樓住處,為警搜索查扣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器具1個、研磨器1個、折疊式菸斗1個、菸斗1支、殘渣罐1個及未檢出毒品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於同日9時4分許,在○○市政府○○局○○分局○○隊,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定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大麻陰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章○○之供述、被告章○○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局○○○○中心毒品鑑定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3.○○市政府○○局○○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市政府○○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本院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對個人健康及公共秩序均有危害,甚至因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強烈,衍生社會治安上隱憂,所為應予責難;惟斟酌持有數量僅餘殘渣,尚無造成毒害蔓延之具體風險,犯罪情節輕微,又被告素行良好,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以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畢業,目前為家管,無收入來源,須照顧1個6歲小孩,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語所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深切記取教訓,修復所為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督促其保持善良品行,避免存有僥倖心理,復因法治觀念薄弱再觸法網,亦有預防再犯之必要,乃認除所為緩刑宣告外,應另課予其一定負擔始屬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倘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1.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有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因如附表所示之物與其內大麻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為整體,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鑑驗耗損之大麻,則因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
2.至於其餘扣案物,卷內尚無事證足以證明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核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無從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58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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