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台南飼主一樓門口養悍犬...接連咬傷2鄰居 過失傷害罪判刑?】
2025-08-1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為犬隻飼主,本應注意其有防止所飼養之犬隻無故侵害他人身體之法定義務,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管束或設置足以避免犬隻攻擊、咬傷他人之防護措施,致該犬隻於民國114年3月5日16時20分許,突然掙脫鍊繩並衝至鄭○○位於○○市○○區○○路○段○○○巷旁之農舍,咬傷鄭○○,且致鄭○○受有右側大腿狗咬傷、左腳踝狗咬傷(合併3公分)、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告訴人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3.○○○○醫院診斷證明書、驗傷診斷書各1份。
4.○○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市○○區○○○○○○○○○○○號○○○年○○字第○○○號。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2.爰審酌被告明知所飼養犬隻前已有咬傷他人之紀錄,猶未善盡飼主之責,致飼養犬隻咬傷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傷勢,自應予以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於坦承犯行,雖有意願以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與告訴人調解,然告訴人請求被告賠償17萬元,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無法成立調解;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3250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