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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父親「遺棄屍體」 歌仔戲姊妹花求免除扶養義務卻被駁回?】
2025-08-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有明文。雖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然不得因而謂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自不在適用之列;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415號、86年度台 上字第3173號判決、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㈣意旨參照)。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或工作所得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或工作所得維持生活者(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或工作所得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58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相對人是否有受扶養之必要,應以其不能以自己之財產或能力維持生活為限。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自堪信為真。聲請人上述主張雖提出○○○相驗屍體證明書、訃聞一件、警察局報案單等件為證。惟查,相對人目前另組家庭,其目前家庭成員有配偶甲○○、已成年兒子○○○,依聲請人聲請狀及本院調查時之陳述,可知聲請人過往曾賺很多錢、且相對人甫領走哥哥○○○工安死亡之各項補助款,相對人未曾向聲請人請求扶養費等節,業經聲請人陳述甚明。堪認相對人目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或有同財共居之其他家庭成員可扶養相對人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尚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既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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