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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缺席教召扯「山陀兒颱風」釀災 說詞遭戳破判刑3月?】
2025-08-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 判決主文:
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係113年度○○○字第○○○○○○號(召集令號○○○○號)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市○○區○○○路○○軍港,參加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13年9月21日由警員送達至楊○○戶籍地址,並由楊○○親自簽領,詎楊○○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依規定前往教召逾2日。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教育召集令送達證明1份、○○港口警衛第○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縣○○○○部114年2月8日函暨函附被告教育召集令。
3.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因為颱風來才沒去,住家因颱風停電,手機也斷電才沒請假等語。惟查山陀兒颱風於113年9月29日上午由○○○○局發布海上警報,而陸上警報則遲至113年9月30日始發布,而被告應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期為9月30日,顯然當時○○之災情並未嚴重至使被告無法前往參加教召。況被告既非首次受教育召集,且教育召集令上已載明召集部隊之聯絡電話與無故不到之處罰規定,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手機電量係於9月30日晚上始用罄等語,若其無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僅係對教召是否如期舉行有所疑問,或應上網查詢訊息,或應直接電話聯絡相關單位,惟其皆未為之,足認被告上揭抗辯僅為臨訟置辯,無足可採。
4.被告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為上開犯行,妨害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迄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其有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素行;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86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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