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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遭家暴又被提告!她申請免扶養失智弟 1原因獲法院准許?】
2025-08-0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兩造為姊弟,既為姊弟,其扶養義務之強度與減免扶養義務事由之審酌,允難與直系血親相互間之羈絆等同而論,亦難企求受扶養義務者未敬重扶養義務人時,卻課扶養義務人持續扶養之責,須先指明。
(二)、經本院調取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字第○○○○○號及○○○年度○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明確顯示相對人曾對聲請人提出刑事偽證罪之告發及詐欺罪之告訴,然均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依常人觀點,手足之親卻遭刑事告訴及告發,勢將造成聲請人強烈之精神上痛苦與壓力。相對人雖行使其訴訟權,但對聲請人言,實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更屬重大。
(三)、再相對人於本院稱父母納骨塔如賣掉,錢要分給我。聲請人說納骨塔沒賣掉,我可以告她。聲請人已嫁出去,還用這種方式搞錢,很不應該等語。益見相對人對聲請人心仍怨懟,並存財產分配之歧見與爭執。
(四)、另審酌兩造已疏離2、30年,聲請人於相對人長期在○○工作返臺之際,曾提供住所讓相對人暫住,卻遭相對人毆打成傷,有聲請人所提○○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當時被毆打之眼眶瘀血照在卷可憑。
(五)、綜上以觀,已堪認相對人係故意對聲請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如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已屬重大,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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