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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替客戶省下53萬元,對方起訴57萬1,000元僅判4萬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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