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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貓咪引發個資外洩風波 男子竟遭判刑原因曝光】
2025-07-1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因送養貓咪給蔣○○,而由蔣○○填具「愛心認養切結書」一紙,並由蔣○○填寫其姓名、國民身分證號、住址,以及行動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利用,並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各款情形時,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然楊○○竟意圖損害蔣○○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7月30日下午某時,將前開記載蔣○○之個人資料的「愛心認養切結書」翻拍後,將照片上傳至楊○○所申辦之社群網站的帳號,致使多數人得以透過該網頁,進而得知蔣○○之個人資料,足以造成蔣○○因個人資料外流進而造成損失。
(二)、法院判斷:
1.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蔣○○所述情節相符,且有上開「愛心認養切結書」翻拍照片,及被告上開社群網站帳號網頁列印資料、被告楊○○與告訴人蔣○○之對話記錄,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2.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平台上,揭露告訴人蔣○○之個人隱私資訊,而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決定權,所為殊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性質及多寡等情節;兼衡被告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雖有意和解,惟因告訴人聯繫未果,是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41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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