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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博弈手遊也違法 新竹男沉迷簽注還沒中獎先判刑】
2025-07-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66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二、 判決主文:
鍾○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鍾○明知「○○○○」係公眾得上網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至7月間,在○○縣○○鎮○○街○○巷○○號○樓住處,以手機及家用網路登入「○○○○」賭博網站,申請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會員帳號「zh00000000」後,以新臺幣(下同)及賭博網站點數為1比1之方式,使用超商代碼繳費或金融帳戶轉帳兌換賭博點數,簽賭「○○○○」,下注金額為10元以上不等,其賭博方式由玩家在賭博網站下注簽選號碼,再依照○○○○公司公布之○○○○每期開獎號碼為中獎依據,若押中號碼可贏得約定金額之獎金,若未押中則賭資全歸「○○○○」網站所有,以此方式在上開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嗣警方於同年7月12日持臺灣○○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市○區○○○路○○○○○號○樓之○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網站會員資料,經調閱相關IP申登資料,復通知鍾○到案說明,始知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鍾○警詢時坦承不諱。
2.臺灣○○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3.「○○○○」網站會員資料截圖。
4.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鍾○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風氣,亦間接促進非法賭博行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當非可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並考量賭博之規模大小、時間長短等情,兼衡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暨教育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簡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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