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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7.74%,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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