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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父子都被告!東區豪宅砸千萬裝潢「害鄰漏水6年」法院判賠了】
2025-06-2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767條第一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1條第一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四)、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市○○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二)、被告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15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15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前兩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因漏水所受之損害,於法有據,理由如下:
1.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查,經本院囑託○○市○○○公會就系爭○樓房屋之漏水原因進行鑑定之結果,原告所有之系爭○樓房屋漏水之原因,應係被告所有之系爭○樓房屋,因新移設浴廁樓地板墊高內部之排水管線漏水事由所致,是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樓房屋因漏水所受之損害,應屬有據,自應予准許。
3.被告雖抗辯系爭○樓房屋之裝潢係於104年間進行,是系爭○樓房屋之漏水應非被告所致等語,惟系爭○樓房屋之漏水經鑑定應係系爭○樓房屋因新移設浴廁樓地板墊高內部之排水管線漏水事由所致,詳如上述;又民法第191條第1項之建築物所有人侵權責任,應以建築物所有人就建築物之管理或設置有所闕漏即足,而不以建築物所有人確有積極之侵權行為為其要件,是以,被告縱於104年後即未就系爭○樓房屋進行裝修,仍無從免除被告因系爭○樓房屋導致漏水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被告之前開主張,並無可採。
(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238,155元為當,理由如下:
1.按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包含暗架天花板拆除原有裝修表層、暗架天花板更新、暗架天花板油漆、客廳RC樓頂板黴菌清潔、防治、其他費用、廢料清理及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項目,合計為238,155元等情,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2項、第3項、第4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3.被告雖抗辯原告之前開請求與原告有關被告應將系爭○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之請求有所重複,應為不合法等語,惟原告前開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係系爭○樓房屋因漏水所生損害之回復原狀費用,與系爭○樓房屋之修繕無涉,此觀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有關:「原告(6)樓房屋漏水修復工程費用: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整。」、「系爭房屋漏水事件係可歸責於○樓房屋因新移設浴廁樓地板墊高內部之排水管線漏水事由所致者,其新設之排水管漏水修復方法與其修復所需花費之金額,由被告(○樓)自行負擔」等記載自明,從而,被告之前開答辯,並無可採。
(三)、據上論結,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柯○○應給付原告238,155元,及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柯○○應給付原告238,155元,及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兩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就前開請求第2項、第3項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71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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