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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1顆茶葉蛋掉地上「丟回鍋」 男挨告判賠2000元】
2025-06-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於民國113年1月15日8時48分許,在○○市○○區○○路○○號○○之○○便利商店內,欲夾起店內由蔡○○所販售之茶葉蛋,惟不慎掉落地面,沈○○可預見若將掉落地面之茶葉蛋,再放入鍋爐中,將可能汙染鍋爐中其他茶葉蛋,竟仍基於縱其行為導致鍋爐中其他茶葉蛋毀損仍不違背其本意之毀損之不確定故意,將該掉落地面之茶葉蛋,重新放回茶葉蛋鍋爐中,致鍋爐中其他茶葉蛋(價值新臺幣約700元)遭到汙染而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蔡○○。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準備程序之自白。
2.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2.爰審酌被告行事輕率,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犯罪所生危害、被告固坦承犯行,雖已與告訴人蔡○○達成和解惟尚未全數履行,然已賠償部分已超過所毀損財物之價值,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外送,月收入新臺幣3萬元,無需要撫養之人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82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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