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離婚就漠不關心另組家庭 12歲就「沒媽」!孩子求免養贏了】
2025-05-1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8條之1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生母,係民國00年00月生,現年88歲,又相對人112年度無申報所得及無財產等情,觀之相對人前開年齡及所得、財產情形,堪認相對人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為法定扶養義務人,相對人現已不能維持生活,聲請人自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即相對人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二)、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其未成年時未盡扶養義務一節,業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而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應就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提出答辯,相對人亦均未提出任何答辯。綜合上開事證,審以相對人於62年間與聲請人之生父離婚時,聲請人當時年僅12歲餘,且相對人嗣於71年間與他人再婚另組家庭等事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過往無正當理未善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應可採信。
(三)、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親,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本負扶養義務,然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未曾盡任何扶養聲請人之義務,有違身為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家事訴訟,高雄市法律諮詢,高雄市民事訴訟,高雄市刑事訴訟,高雄市家事訴訟,苓雅區法律諮詢,苓雅區民事訴訟,苓雅區刑事訴訟,苓雅區家事訴訟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苓雅區律師事務所,苓雅區律師事務所推薦,律師,律師推薦,高雄律師,高雄律師推薦,苓雅區律師,苓雅區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苓雅區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高雄法律事務所推薦,苓雅區法律事務所推薦,民事律師,民事律師推薦,高雄民事律師,高雄民事律師推薦,苓雅區民事律師,苓雅區民事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高雄民事訴訟律師,苓雅區民事訴訟律師,刑事律師,刑事律師推薦,高雄刑事律師,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苓雅區刑事律師,苓雅區刑事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高雄刑事訴訟律師,苓雅區刑事訴訟律師,非訟律師,非訟律師推薦,高雄非訟律師,高雄非訟律師推薦,苓雅區非訟律師,苓雅區非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高雄法律諮詢,苓雅區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推薦,高雄法律顧問,高雄法律顧問推薦,苓雅區法律顧問,苓雅區法律顧問推薦,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行政訴訟律師,行政訴訟律師推薦,高雄行政訴訟律師,高雄行政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行政訴訟律師,苓雅區行政訴訟律師推薦,智財訴訟律師,智財訴訟律師推薦,高雄智財訴訟律師,高雄智財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智財訴訟律師,苓雅區智財訴訟律師推薦,車禍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高雄車禍訴訟律師,高雄車禍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車禍訴訟律師,苓雅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醫療糾紛訴訟律師,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高雄醫療糾紛訴訟律師,高雄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苓雅區醫療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遺產官司律師,遺產官司律師推薦,高雄遺產官司律師,高雄遺產官司律師推薦,苓雅區遺產官司律師,苓雅區遺產官司律師推薦,遺產繼承律師,高雄遺產繼承律師,苓雅區遺產繼承律師,遺產繼承律師推薦,高雄遺產繼承律師推薦,苓雅區遺產繼承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