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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榮總病患向護理師丟水果刀還罵三字經 判刑5個月】
2025-04-2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條第二項第4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邱○○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於民國113 年4 月25日,因病在○○市○○區○○路0 段000 號「○○○○○醫院」○○樓○○○○號病房內住院時,因不滿值勤之護理師賴○○拒絕為其提供嗎啡止痛,竟基於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恐嚇等犯意,自同日下午6時9 分起至6 時30分止,先在上址病房外走廊處作勢毆打賴○○,繼而在病房內對賴○○丟擲冰袋、水果刨刀等物,並對賴○○恫稱:「幹你娘」、「你們護理師是在衝啥小」、「找人處理你」等語,以前開方式恐嚇賴○○,致賴○○心生畏懼,並妨害賴女執行其醫療業務。
(二)、法院判斷:
訊據被告邱○○坦承上揭妨害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恐嚇等犯行不諱,核與賴○○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之被害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現場病房外走道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案發當日之被告護理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2.被告先作勢毆打,再對賴○○丟擲冰袋等物,復出言恐嚇賴○○,均係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為之,結果並均侵害相同法益,為接續犯,僅分別論以1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即為已足。被告以1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3.爰審酌被告並無傷害、恐嚇一類之暴力犯罪前科,本次因不滿賴○○拒絕為其提供嗎啡止痛,即持續恐嚇、攻擊賴○○,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均無可憫,而醫療業務本極具專業性,安眠藥、止痛藥更係醫師處方藥品,不能自己隨意服用,被告未能尊重賴○○之專業,反以前述方式妨害賴○○執行醫療業務,非但危害醫護人員之安全,且所為引起現場騷動,也直接妨礙其他病患之看診或療護,犯後在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能與賴○○達成和解,綜觀全情,不宜輕縱,兼衡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4.附條件緩刑: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88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次因病痛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惟考量本罪寓有使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及有效維護病人與醫護人員的安全之意(醫療法第106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被告也未能與賴○○和解,為杜被告僥倖之心,仍應予薄懲,爰予緩刑2 年,並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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