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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料店被嫌醋飯難吃!「超派鐵拳」超哥痛毆Toyz 一審判刑6月】
2025-04-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一)、黃○○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林○○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晚間9時3分許,在○○市○○區○○街○○○號前,因不滿劉○○批評其所經營之餐廳食物風味,竟與其員工林○○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黃○○徒手毆打劉○○,林○○則在旁伺機以腳踢踹劉○○,致受有頭部撕裂傷、腦震盪、前腹部擦挫傷、右耳淤挫傷、前額頭擦挫傷、前胸大範圍擦挫傷多處、背部大範圍擦挫傷多處、右前側小腿擦挫傷、左手背擦挫傷、右手背擦挫傷等傷害,黃○○同時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當場對劉○○恫稱:「要殺死你,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如果你一天還在○○就別想活著。」等詞,使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黃○○、被告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被告黃○○、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3.證人即案發時在場者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4.案發時錄影光碟、翻拍相片及勘驗筆錄、○○市立○○醫院○○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黃○○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林○○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2.被告2人間,就前開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徒手傷害告訴人劉○○及被告黃○○同時以言語恫嚇之行為情節,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撕裂傷、多處擦挫傷等傷勢,兼衡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偵查中表示有和解賠償意願,經檢察官安排調解告訴人並未到庭,被告2人表示因告訴人對外表示求償一億元故目前尚無和解空間,是本案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另參酌被告黃○○碩士之智識程度,目前年收入約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需扶養配偶及2名子女,罹患大腸癌治療中;被告林○○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助理,月薪約5萬元,會給付父母生活費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39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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