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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變態男壽司店女廁藏側錄筆 女怒報警拒和解...判刑2月】
2025-04-0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19條之1第一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三)、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判決主文:
(一)、甲○○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側錄筆1支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3年6月9日15時30分許,在○○市○○區○○路○段○○號○樓○○○○○店,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放置側錄筆1支於該店廁所內,以上開側錄筆攝錄00000-0000000(下稱A女)如廁之性影像,嗣經A女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證人即告訴人A女及證人林○○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影像、密錄器影像暨側錄筆影像光碟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側錄筆影像截圖10張、蒐證照片4張、○○市警察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又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2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附此敘明。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欲,未經同意即拍攝告訴人如廁之性影像,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且使告訴人心中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所為實無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因告訴人無求償意願,憾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暨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之側錄筆1支,為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135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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