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恐怖男瘋狂跟監前女友 二度裝GPS還放520元紅包」】
2025-02-2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三)、刑法第38條第二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判決主文:
(一)、甲○○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GPS發報器貳臺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00000-0000000(下稱甲女)前為男女朋友,2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間分手。甲○○為與甲女復合,明知無法律上正當理由,竟基於跟蹤騷擾及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至113年4月間,撥打電話聯絡甲女、至甲女住處附近徘徊、至甲女工作地點藉故找甲女攀談、透過他人傳話予甲女、寄送水果至甲女住處、在甲女機車上放置餐飲、紅包及字條、於甲女在外用餐時上前攀談,且為掌握甲女行蹤,於113年3月底某日及同年4月26日二度將在○○市○區○○車站外,將GPS發報器安裝在甲女所駕駛機車上,利用GPS定位功能查知上開機車所在位置,無故竊錄甲女非公開之行蹤,以前揭方式對甲女為反覆持續之跟蹤騷擾行為,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經甲女於113年4月18日發現其機車遭人裝設GPS發報器、於同年月24日發現其機車遭放置內有新臺幣(下同)520元之紅包袋1個、於同年月4月26日發現其機車遭人裝設GPS發報器,並放置內有現金100元之紅包袋1個,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扣得GPS發報器2台、現金620元、紅包袋2個。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所提供之相關照片、手機頁面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市警察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書面告誡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2.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之一罪。
3.被告甲○○以1行為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斷。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男女情感問題,以加裝GPS發報器跟蹤騷擾告訴人,應予非難;衡以被告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營造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GPS發報器2臺,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現金620元、紅包袋2 個,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所生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