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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超越停止線 駕駛「堅持倒車」罰錢變判刑半年】
2025-02-2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三項第1款規定:「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 判決主文:
邱○○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於民國113年4月27日23時36分許,駕駛租賃小客車(下稱甲車)行駛至○○市○○區○○路○段與○○街路口時,因其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適員警江○○、許○○於上開時間執行巡邏勤務而發現上開違規情形,遂上前攔停並告知攔查理由,邱○○未待員警完成舉發交通違規及製作通知單流程,竟基於駕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不顧員警江○○、許○○當時仍站在甲車左側車門旁,先駕駛甲車倒車,江○○見狀即以雙手抓住甲車之左後視鏡,許○○則以右手壓在駕駛座之車門,左手抵住左後視鏡,試圖阻止甲車移動,邱○○仍持續倒車往後移動,之後往前駕駛,迫使許○○、江○○向旁退開,再駕駛甲車沿○○路一段離去,以此等強暴手段妨害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攔停稽查公務。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江○○、許○○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像截圖5張、○○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及員警江○○、許○○傷勢及公務警車車損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2.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及所生損害,兼衡其年紀、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於本院審理時與員警江○○、許○○調解成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6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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