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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遭霸凌記恨至今 新竹女IG傳恐嚇文字被判刑】
2025-02-2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與甲○○前曾為國小、幼兒園同學,乙○○因自認幼時遭甲○○欺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7時44分許至113年4月26日間,在○○縣○○市住處,以社群軟體帳號「000000000000」傳送:「如果讓遇到你,我一定會把你的雙眼挖出來」、「把弄成人彘,再把你當廁神祭拜」、「斷手斷腳削耳挖眼聾啞」、「是因為長得太抱歉,沒有被硫酸潑過,走路他媽的小心點硫酸盡在眼前」、「看我怎麼拿棍子捅你妹妹的下體」、「是你造就了我,我要你血債血償」、「你家死了人就是我做的」、「我要報仇,我要你全家死光光,只要是親朋好友一個不留,聽到沒一個也不留」等加害生命、身體之文字訊息予甲○○,使甲○○閱覽內容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法院判斷: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社群網站網頁截圖、訊息對話紀錄截圖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基於單一恐嚇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傳送上開恐嚇文字內容予告訴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素行良好,本案因回憶幼時與告訴人相處經歷,一時情緒失控,竟傳送上開恐嚇內容予告訴人,使告訴人備感威脅而心生畏怖,足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自110年2月起就醫接受藥物治療迄今,情緒控管能力較弱,參以被告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中經濟狀況小康、與父母及姐姐同住、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05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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