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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二、 判決主文:
林○○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係民國93年次之常備役男子,緣○○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核發○○○字第○○○○○○○○○○號○○市113年第○○○○○梯次○軍○○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指定林○○應於113年4月9日8時30分,在○○市○區區公所大門集合,前往收訓單位即○○○○第○○○旅○○○○駐地入營,且該徵集令業於113年3月19日送達其本人簽收,詎林○○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未按時前往報到;嗣○○市政府再於113年4月16日核發○○○字第○○○○○○○○○○號○○市113年第○○○○○梯次○軍○○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指定林○○應於113年5月14日7時40分,在○○市○區區公所大門集合,前往收訓單位即○○○○第○○○旅○○○○駐地入營,且該徵集令業於113年4月25日送達林○○之祖母林○○簽收,詎林○○承前意圖避免徵集之犯意,仍無故未按時前往報到,且迄今已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致未能接受常備兵之徵集。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第一次通知我有收到,第二次通知我阿媽沒有跟我講,因為我聽別人說當兵會被欺負,我擔心被欺負,但阿媽說不會,加上我那時候在上班,所以才沒去報到云云。
2.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市政府○○局函文、○○市○區區公所函文、○○市113年第○○○○○梯次、113年第○○○○○梯次○軍○○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及○軍步兵第○○○旅第○營函文等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林○○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知悉應受徵集,竟無故未依規定報到,妨害國家兵役制度,影響國軍部隊之有效運作及服役軍人之管理,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品行、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接受徵兵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之程度,暨其於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46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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