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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加油伸手偷捏女員工屁股 辯掏錢不小心判刑8月】
2025-02-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 判決主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3年4月5日上午8時52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前往○○縣○○市某處○○○○加油站欲加油,竟意圖性騷擾,乘加油員甲女(代號00000-0000000號,姓名年籍詳卷)不及抗拒之際,伸出右手捏甲女臀部1下,甲女受到驚嚇旋即告知站長上情,並改由另名男性同事幫甲○○加油。
(二)、法院判斷:
1.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述時地騎乘機車加油時,手觸碰甲女臀部等情無誤,惟矢口否認有何襲臀之性騷擾犯意,辯稱:「因為我坐在機車上要加油,機車靠近收費處,我手往口袋裡掏錢,不小心碰到甲女」云云,惟查:
(1)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指稱:「…於113年4月5日上午8時52分許,有名男性客人騎乘來○○要加油,對方突然伸出右手摸我臀部…我就嚇到,並用手撥開他…我去跟男同事講,說該名客人摸我臀部,請男同事幫他加油,我就跟主管站長報告,男同事去幫他加油,店長跟該名客人說,這邊都有監視器,客人回應說『是不小心的,歹勢歹勢(台語)』,就騎走了,我在現場報警等候警察到場…」等語,又於偵訊證稱:「…當時前面有台機車,被告騎機車來排在後面,他停一下左右看一下,我問他加什麼油,他說95,然後就伸手捏我屁股(告訴人當庭摸擬,手呈U字型),我就覺得很不舒服,把他手撥開…之後我就找同事幫他加油,我進去找站長,跟站長講我被摸」等語歷歷,兩次陳述情節幾乎一致,並無明顯瑕疵。告訴人於案發時在該加油站任職約1年,告訴人、被告彼此互不相識,經兩人供陳甚明,告訴人查無誣指被告之動機。且有車牌號碼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憑。
(2)案發地點加油站之監視器錄影檔案,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勘驗,均可見被告停等加油時,伸出右手往告訴人屁股方向,告訴人出現閃躲、防禦等反應。再比較被告伸手觸碰甲女臀部及被告手伸入口袋掏錢的畫面:①被告前一位騎士加完油後,已經輪到被告加油,甲女站在被告右側準備服務下一位加油顧客即被告,兩人所站位置距離不遠,被告應不致於還要出手觸碰喚起甲女注意其加油需求;②觀察被告右手掏錢的姿勢,其右上肢相當貼近身體,尤其前臂仍貼近身軀;③觀察被告伸手觸碰甲女臀部的動作,乃是右手臂往後拉伸,還向外展開右前臂,將右手繞到甲女臀後。被告右手伸進褲袋掏錢,右上肢的動作不大,更不用拉伸、外展,相較之下,被告伸手觸碰甲女臀部的動作,就顯得相當不必要且不自然,若非刻意為之,實不致如此。因此,監視器錄影除佐證告訴人指述有據足以採信外,亦可戳破被告所謂「不小心」之說,其辯解純為粉飾卸責之詞,毫不足憑。
2.綜上所述,被告乃刻意襲臀,事證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所謂「性騷擾」,是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而言。女性臀部在一般人際互動中,即使隔著衣物,也不是可以任意觸碰的部位,如未經本人同意,刻意碰觸,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可說是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年近古稀,自陳已婚,育有子女,國小畢業等情甚明,應有相當的智識程度及充足的社會經驗,對於女性臀部的社會性別意義,應知之甚詳,其刻意觸碰,有性騷擾之意圖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審理陳稱其國小畢業,已婚,無業,和妻子兒女同住等情甚明,而且案發時年逾六十,是具備基礎智識程度之成年人,要求被告尊重他人身體,自非過度期待;被告在人來人往的加油站公然犯案,行徑大膽,犯行經監視器攝錄歷歷,顯然是刻意為之,證據確鑿,卻仍面不改色,猶抱不實辯詞,矢口否認犯行,更埋怨被害人求償金額過高,指被害人與站長套招敲竹槓,絲毫不在意其犯行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心理驚嚇,犯後態度甚為惡劣;被告歷有詐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肇事逃逸等犯罪科刑紀錄,檢察官雖未舉證並說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之理由,惟仍可作為被告素行不佳之量刑審酌因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考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43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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