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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判決主文:
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廢弛職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原係○○部○○○○○○部○○○○大隊○區○隊○○○○○○○兵○○兵(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入伍,113年11月12日退伍),於113年3月18日8時許起至翌日即19日8時許止,在○○市○○鄉○○村○號○○○○隊○○分隊○○○○○○○○機房擔任值勤人員,負責確認站臺裝備、線路狀況,俾利任務需要或故障處理時,能適時執行調整、插(轉)接等作業,遇有突發特殊狀況,需立即協請游修、區管或網管中心處理,並向上級反映之人員,竟於113年3月18日8時30分許執勤期間逕自於勤務所在地範圍內之值班席上睡眠而廢弛職務,置部隊安全於不顧,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於憲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於憲詢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復有○○○○○○○○大隊○區○隊○○○○隊便簽、檢討報告、資通電軍通資電系統管制作業手冊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足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所規定「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係指對情況疏於警戒而未能立即報告或發現,致使軍事單位無法妥善處置,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後果之虞,係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因此不以實際發生軍事上不利益之具體結果為犯罪成立要件。
2.本案被告於執勤時趴睡,自無法即時確認其勤務所應注意之狀況並即時處理,顯已廢弛職務,且若被告所看管監控之裝備有狀況而無法立即發現,恐造成其他營區通信電路之中斷,而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於擔任警戒勤務之執勤期間時睡眠,影響軍隊紀律及通信機房之裝備維護,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軍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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