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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群組揚言性侵又扮好人通知 男跟騷女業務判刑4月】
2025-02-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與從事汽車業務代理人之代號00000-0000000號成年女子(下稱甲)素不相識。丙○○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2月9日前之不詳時點,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以社群軟體臉書創設暱稱為「王○○(王○○)」、「劉○○(劉○○)」、「陳○(宏)」等帳號,並於112年2月9日不詳時點,在○○市○○區○○街○○巷○號○樓○○○室即丙○○當時住處,輪流使用上開帳號,於臉書名稱「職場絕對領域-專治騷女」之私人群組(下稱本案臉書群組),分別以上開帳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訊息後,復於112年2月9日不詳時點,在上址由丙○○以「王○○(王○○)」帳號之名義,與甲以如附表二之臉書對話,將本案臉書群組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對話內容截圖傳送予甲,以此方式違反甲意願而反覆持續為以網際網路對甲進行干擾、要求聯絡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甲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法院判斷:
1.被告丙○○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2.同案被告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3.甲於警詢時之指訴。
4.本案臉書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以王○○(王○○)帳號與告訴人對話之對話紀錄截圖數張。
5.被告持用手機行動上網紀錄。
6.○○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被告扣案手機臉書聊天室截圖數張、本院○○○年度○○字第○○○號搜索票。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多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出於同一騷擾告訴人之目的,上開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素不相識,卻色慾薰心,隨機從網路上找汽車女業務下手,對甲為本案騷擾行為,未遵守社會生活及人際相處之分際,應予非難,參以被告跟蹤騷擾之手段態樣(在臉書創設4個帳號和群組,自導自演有4個人討論要聯合將甲約出來侵犯,再用其中一帳號王○○(王○○)將討論擷圖傳給甲,營造要搭救甲的假象),犯行持續之時間,兼衡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交通過失傷害、偽造文書罪之前科紀錄,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為司機,暨被告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對本案量刑之意見、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62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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