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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戊○○、己○○、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就「○○○○網站」部分,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應屬有據。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經查,系爭外流影片係被告戊○○以4萬元對價相約原告性交易,宣稱要拍攝性行為過程,但僅供個人保存云云,隱瞞欲上網銷售之情,使原告誤信性行為過程影片不會外流而同意拍攝,被告戊○○隨後將之張貼於「○○○○網站」供會員下載、瀏覽,並藉此從中獲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年度○○字第○號、○○○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確認無誤,被告戊○○非法散佈系爭外流影片一節,應堪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戊○○上揭所為有上開故意侵害原告隱私權之行為,應堪認定。
3.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4.經查,原告自陳目前在大學就讀,實習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8,000元,被告戊○○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超商,每月薪資2至3萬元,又兩造財產所得資料詳如財稅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另審酌原告因被告戊○○上揭惡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造成原告隱私、人格尊嚴、就業及人際關係等社會連結之毀滅性破壞,且因系爭外流影片在網路上持續存在、流竄,現實上難以完全移除杜絕,故對原告身心實已造成難以挽回之永久性創傷,導致原告有焦慮、憂慮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並因此原告失去對他人的信任感,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顯然非輕,並考量上揭情況,認原告就「○○○○網站」部分,請求被告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
(二)、就「○○○○網站」部分,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己○○、乙○○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應屬有據。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系爭外流影片係被告戊○○以4萬元對價相約原告性交易,宣稱要拍攝性行為過程,但僅供個人保存云云,隱瞞欲上網銷售之情,使原告誤信性行為過程影片不會外流而同意拍攝,被告戊○○隨後將之張貼於「○○○○網站」供會員下載、瀏覽,並藉此從中獲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採信為真。被告己○○固抗辯其同意被告戊○○在其所經營「之○○○○網站內」刊登影片檔販售,然其就系爭影片檔實際內容為何毫無所悉云云,然查,「戊○○另與經營○○○○之己○○、乙○○、『王○○』共同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販賣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販賣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聯絡,由戊○○草擬販售帖文之廣告文案後,再藉由○○○○內留言板,通知己○○已可供販售消息,並利用○○雲端空間,將取得之電子訊號、電磁紀錄及日常生活影像等資訊,傳送予己○○蒐集檢視,並與己○○共同議定販售之價格、模式(如會員閱覽權限、置放區塊),再由己○○操作○○○○,將上開電磁紀錄個人資料上傳至論壇所購雲端空間,於如附表三㈠㈡所示○○○○刊帖時間,以「○○」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三㈠㈡所示之M大系列影片」一節,業經本院以本院○○○年度○○字第○號、○○○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誤,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戊○○既先草擬販售帖文之廣告文案後,再藉由○○○○內留言板,通知被告己○○已可供販售消息,則被告己○○就「○○○○網站」張貼販售下載之影片內容焉有可能毫不知情?被告己○○前開所辯,顯與事理相違,不足採信。
3.綜上,就「○○○○網站」部分,原告主張依被告戊○○、己○○、乙○○有上開共同故意侵害不法原告隱私權之行為,應為可採。
4.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自陳目前在大學就讀,實習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8,000元,被告戊○○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超商,每月薪資2至3萬元,被告己○○為大學畢業,目前打零工,每月薪資一萬餘元,又兩造財產所得資料詳如財稅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5.另審酌原告因被告戊○○、己○○、乙○○上揭惡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造成原告隱私、人格尊嚴、就業及人際關係等社會連結之毀滅性破壞,且因系爭外流影片在網路上持續存在、流竄,現實上難以完全移除杜絕,故對原告身心實已造成難以挽回之永久性創傷,導致原告有焦慮、憂慮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並因此原告失去對他人的信任感,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顯然非輕,並考量上揭情況,認原告就「○○○○網站」部分,請求被告戊○○、己○○、乙○○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
(三)、原告就「○○○○網站」,請求被告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1.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丁○○就「○○○○網站」張貼系爭外流影片一事,亦有參與,應與被告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丁○○有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3.然查,依本院○○○年度○○字第○號、○○○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記載,被告丁○○並未在「○○○○網站」張貼任何影片,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丁○○有與被告戊○○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則其請求被告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要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戊○○、己○○、乙○○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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