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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女住戶胸部遭喝叱還拍臀 嘉義市大樓管理員判刑6月】
2024-12-2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93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三)、刑法第74條第二項第4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市○區○○街○○號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而代號00000-0000000號(下稱甲女)係住戶,詎甲○○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21時許,在前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台旁,未徵得甲女同意,違反甲女之意願,徒手拉住甲女左手,撫摸其腹部,往上撫摸至右胸乳房下緣,觸碰到甲女乳房約3至4秒,甲女喝斥「你怎麼亂摸」一語後,竟接續徒手拍打甲女臀部,以此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之指訴。
3.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截圖照片。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兼衡與被害人調解成立,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經降低,暨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述同意予被告自新、緩刑機會等語,末斟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良好、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斟酌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述同意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酌命被告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
【參考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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