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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24歲男沒去教召慘了 妨害兵役遭法官判刑3個月】
2024-12-1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 判決主文:
陳○○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明知其係○○○○○○部博愛字第000000號召集編號0000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前往○○縣○○鄉○○村○鄰○○○號○○國小報到,該召集令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詎陳○○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到。
(二)、論罪科刑:
1.核被告陳○○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不諱之犯後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140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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