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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任性!高雄豪宅住戶塗鴉「幹」 找名律師辯護仍判賠91萬】
2024-12-1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三)、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萬5,148元及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櫃台之修復費用及其金額: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被告既不爭執其有毀損系爭櫃台大理石壁面之事實,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所支出之維修費用。而原告就其主張支出系爭櫃台維修費用7萬8,850元之事實,,經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當年施作費用為3萬元,故本件修復費用過高云云,然近年材料費用上漲、工人之工資亦大幅調漲,此為裝修業之近況,自不得以當年施作費用,與如今之修復費用作比較,是所辯無可採。從而,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櫃台修復費用為7萬4,148元,應可認定。
(二)、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在系爭大廈公共區域任意張貼私人傳單之違規清理費及其金額: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定有明文。又住(用)戶或廠商未經管委會核准,擅自張貼或散發廣告傳單、設置招牌看板者,管理人員將拍照存證,並報主管機關做必要處置。並應支付每張(件)違規清理費500元整;屆時管理委員會將派員清除,該清理費用由違規張貼者負擔,系爭管理辦法第11條記載在卷。而兩造不爭執系爭管理辦法為系爭大廈規約中之附件,依通常情形,系爭管理辦法當屬經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被告既未舉證證明系爭管理辦法屬無效之規約,則原告當可依上開系爭管理辦法之規定,對被告之在系爭大廈公共區域任意張貼私人傳單之所為,請求給付違規清理費,合先敘明。
2.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111年7月起至112年11月19日期間,未經核准在系爭大廈公共區域任意張貼私人傳單共725張,於112年12月至今期間,未經核准在系爭大廈公共區域任意張貼私人傳單共957張之事實,已提出催繳單、限期繳納違規清理費存證信函及回執、公告通知單、照片、公告勸導單等為證,被告亦不否認有違規張貼之行為,僅辯稱未及原告所主張之數量,但經證人即○○○○○○○○○○彭○○及○○○○宋○○證稱之結果,均一致表示被告確有上開原告主張之違法張貼次數,並詳細說明如何認定本件違規行為之方法及核實、計算、催繳之過程,且上開2證人所述大致吻合,堪信為真實,則被告確有違規在系爭大廈公共區域任意張貼私人傳單725張、957張之事實,應可認定。依系爭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原告當可請求被告給付每張500元之違規清理費,合計84萬1,000元。
3.被告雖辯稱系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違規清理處罰過高,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云云,然被告不爭執其本身曾擔任○○○○○○○○○○○○○○○,當知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不易,卻一再違規張貼私人傳單,是本院認本件並無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規清理費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91萬5,1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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