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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撞倒隔壁機車安全帽 女大生被同學告上法院求償1萬判賠】
2024-12-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經查,本件事發經過,係被告停放機車時,後背包不慎碰撞隔壁置於原告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致原告之安全帽掉落地面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明確,堪認被告疏未注意謹慎控制後背包移動角度,致碰撞周遭他人之物品,此一過失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對安全帽之所有權圓滿狀態,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未固定安全帽,具可歸責事由並與有過失等語,然並無法令規定停放機車必須將安全帽固定於機車上,又兩造素不相識,本件被告係偶然撞到原告之安全帽,並無證據足認係原告有意設計為之,被告此一所辯,並非可採。
(三)、又依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原告提出之安全帽照片、購買收據,可知原告之安全帽為全罩式,附有鏡片及耳機,且自民國113年3月21日甫購買不久,並非陳舊之物,本院按一般相當物品折舊之行情,認原告得請求折舊後之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之上開安全帽照片及收據,與其碰撞之安全帽不同等語,惟原告受損之安全帽屬高價款式,按常理原告並甘冒求償無門之風險,刻意毀損該安全帽構陷被告之動機,被告此一所辯亦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小字第 72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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