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判決主文:
周○○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周○○於民國111年4月8日22時14分許,在○○縣○○鎮○○路○段○○巷口試圖闖越道路自殺,○○縣消防局○○分隊獲報派遣消防員簡○○等人到場實施救護時,周○○明知簡○○穿著消防服,為消防局之消防員,且在執行救護公務,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抗拒消防員簡○○等人之救護,並以口咬消防員簡○○之右上臂,致消防員簡○○之右上臂受有撕裂傷之傷害。
(二)、法院判斷:
1.被告周○○警詢中之陳述、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2.告訴人簡○○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3.○○縣消防局派遣令、○○○○○醫院○○分院附設○○○○○○處診斷證明書1份、警方密錄器之錄影光碟1片及錄影畫面截圖6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所犯傷害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2罪,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處斷。
2.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8年8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論述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論以累犯並審酌是否加重其刑,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消防員,竟抗拒救護並咬傷告訴人即消防員簡○○之右上臂,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顯然欠缺法治意識,所為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終能坦承犯罪、尚知悔悟,雖表示有和解意願,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簡○○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參酌被告本案之犯罪目的與動機、手段、情節、國家公權力及告訴人簡○○所受損害及程度;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經經濟生活狀況,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身心狀況及衝動控制能力不得與一般人同視,被告、辯護人、公訴人及告訴人簡○○就本案之量刑意見,暨衡量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迭經2次通緝,徒耗司法資源,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緝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