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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長期吸毒哺乳致男嬰亡 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
2024-11-2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男嬰乙○○之母,本應注意婦女於懷孕或哺乳期間不得施用毒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或嬰兒發育之行為,並應注意不得在有嬰兒之環境內施用毒品,以免損及嬰兒之身體健康與健全發育,且以其智識及能力皆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僅圖用毒抵癮而自112年懷孕期間至同年乙○○出生後約3月之期間內,在其與乙○○共同生活之○○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13年3月18日上午8時許,甲○○在上址住所發現乙○○臉色發白、手腳冰冷,雖即送往○○○○○○醫院救治,然於到院前乙○○已無呼吸心跳,急救後仍於同日上午9時2分許,因乙○○經由甲○○之母乳及環境涉及安非他命類藥物造成甲基安非他命作用中毒導致死亡。
(二)、法院判斷: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2.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部○○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刑案查註紀錄表、○○○○○○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起訴書。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被害人乙○○之生母,負責照顧被害人乙○○,本應負一定之注意義務,卻因圖用毒抵癮而輕忽被害人健全發育所需之健康成長環境及飲食,造成被害人體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過量而中毒死亡之悲劇,被告犯罪所生之法益侵害,為被害人無可回復之生命法益,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參酌被告本案之過失責任程度重大、被告及被害人家屬本案所受損害與傷痛,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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