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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與吳○○素不相識。鄭○○前因餵食流浪貓問題對吳○○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6時47分許,趁吳○○於2分鐘前駕車離去之際,步行至○○縣○○鄉○○路○○號前,將吳○○所有放置於警衛室前空地之貓食碗盤3個(價值新臺幣【下同】600元)蓄意摔毀,致使碗盤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吳○○,旋即於同日6時48分許騎駛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吳○○發覺受害,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告訴人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3.員警職務報告1份、刑案現場採證照片10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及光碟1片、被告Facebook粉絲專頁「○○○○○○○」貼文影本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鄭○○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毀損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並衡酌告訴人財物遭毀損之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廠務工程師,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95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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