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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女同學泥醉離開後返回乘機性侵 刑事判3年2月 民事判賠50萬元】
2024-11-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民法第1086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五)、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查被告乙男係原告甲女之同學;111年4月25日晚間,被告乙男應邀前往原告甲女住處飲酒,後被告乙男雖於翌(26)日凌晨一度離去,然其又因物品遺漏而再折返;時值原告甲女已陷泥醉而難抗拒,被告乙男遂生歹念,逕為甲女脫褲並將甲女抱至客廳,再將其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而就甲女性交得逞。嗣被告乙男所涉犯行經披露查獲,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就被告乙男提起公訴,刑事法院亦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就被告乙男所涉犯行論處相應之刑事罰責。以上事實,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確認屬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4條第2項規定甚明。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亦得約定由一方行使。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此與親權之拋棄固尚有別。惟監護權之行使「處於暫時停止狀態」之一方,客觀上既無從監督其未成年子女,當然亦不能令其就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此意旨,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法定代理人,限於「『實際上得以監督』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一方,無論夫妻婚姻關係是否存續,若其中一方之監護權行使因故暫時停止,則其當然無從監督未成年子女,而不能令其就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之責。
(三)、查被告乙男利用原告甲女已陷泥醉而難抗拒之時機,逕為甲女脫褲並將其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是被告乙男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觀念,恣意侵害原告甲女之身體與意志自由,導致原告甲女身心受創,客觀上當屬顯然,從而,被告乙男對原告甲女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又被告乙男為上開行為之時,乃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有識別能力,而其父、母則已離婚並約由被告乙母行使或負擔乙男之權利義務,故被告乙母乃被告乙男之法定代理人;兼之被告乙母不能舉證民法第187條第2項之免責要件,是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原告請求被告乙母與被告乙男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自亦於法有據且屬正當。
(四)、第按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蓋慰撫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本院審酌兩造學歷、財力、資力,兼考量原告甲女於無憂年華(19歲)遭逢本件侵權行為,無疑乃其心智發展、人格養成之負面印記,其內心驚恐亦非短時間即能弭平,是其因此所承受之精神上痛苦至深且鉅等一切情況,認原告甲女請求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500,000元為相當。基此,本院依憑上開標準,認原告甲女請求被告乙男、乙母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尚屬公允而有理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民法第203條之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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