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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貨大街攤販竟是狼 騙少女進帳棚上下其手判刑8個月】
2024-11-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刑法第225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判決主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代號00000-0000000(下稱甲女)未滿18歲且具有精神障礙,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3日10時許,在○○市○區○○路○○號前之年貨大街攤位,見甲女行經該處,遂叫住甲女,向甲女稱:伊認識甲女之父母等語,誘使甲女走入搭帳棚之攤位內,甲○○竟從甲女後方以雙手環抱甲女,利用甲女具有精神障礙陷於不知且不能抗拒之狀態,隔著甲女之衣服及褲子,撫摸甲女之胸部及下體後,始鬆手將甲女放開,並要甲女選一張貼紙後離去。甲女返家後,將上情告知其父親即代號00000-00000000(下稱乙男),乙男找到甲○○理論,並請求賠償,甲○○嗣後不接電話,乙男遂帶同甲女訴警偵辦。
(二)、法院判斷:
被告甲○○之供述、告訴人甲女之指訴、告訴人乙男之指訴、案發地現場照片、甲女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中度)、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市警察局受理性侵害案件進入減述作業通報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訊前訪視紀錄表、訪談內容摘要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三)、論罪科刑:
1.按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伸手撫摸證人甲女之胸部及下體,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其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
2.證人甲女於本案事發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業已成年,其故意對少年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3.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利用證人甲女因心智缺陷不知且不能抗拒之時,伸手撫摸證人甲女之胸部及下體,而對證人甲女乘機猥褻,顯不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所為造成證人甲女身心不可抹滅之傷痛,影響證人甲女之人格發展及健全心理,殊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與證人甲女達成和解,證人甲女亦表達不追究願意原諒被告之意,兼衡被告有夜市之工作,另考量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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