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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新聞「國軍女士官下海」喊:重建831 男遭判刑再賠1萬5 】
2024-10-2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同條第三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一項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三、應適用之法條。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四)、刑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五)、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 判決主文:
黃○○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凌晨4時42分許,上網至「○○○○○○」網站,使用暱稱「○○」轉貼與李○○(住居所在○○市)有關之貼文「【情報】○○超正女士官下海了!魚訊叮嚀「戴套套唷」,長相價碼全曝光」,並留言稱:「留著啊,既然他們姊妹喜歡這樣,直接重建831,光明正大的賣還能報效國家」等語,以此影射李○○有從事性交易,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於偵詢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李○○於警詢及偵詢中指訴明確,復有前述被告網路貼文截圖、被告前述「○○○○○○」網站會員資料、會員門號申請人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2.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參考資料: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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