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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她分手竟傳偷拍影片給她母親、男友 渣男判賠40萬】
2024-09-2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徐○○伍萬元,及自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2人起訴主張第㈠點所示之被告犯罪事實,有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臺灣○○法院○○○年度○○字第○○○號判決(下稱刑案)。被告所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所犯恐嚇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於刑案中就其犯行坦承不諱,於本件民事事件亦不爭執。是以,原告2人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應為可採。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以刑案所示犯行不法侵害原告A女之名譽、自由、隱私等人格法益,及侵害原告徐○○之意思自由,對原告2人均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之侵權行為,且核諸各該不法行為之態樣,均屬情節重大。是以原告2人依前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三)、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四)、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不法侵害行為之動機僅係感情不順即心生報復之惡意;在交往期間即竊錄之預謀;實行手段之強度;時間之長達2年以上;迄今系爭私密照片影片及系爭道歉影片仍未扣案及銷燬;被告迄未與原告2人達成和解;認原告A女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5萬元為適當,原告徐○○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
(五)、從而,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A女35萬元、原告徐○○5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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