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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觀光真工作 役齡男子出國逾期未歸法官判刑2個月】
2024-09-2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 判決主文:
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係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觀光名義向○○市○○區公所申請核准出境至○○,依規定應於同年7月27日前返國,詎沈○○抵達○○後並非進行短期觀光,反從事工程工作,致原核准期限屆至後仍逾期未歸,嗣○○市○○區公所於112年8月29日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未獲置理,○○市○○區公所再於112年10月5日體檢通知單通知其返國前往○○○○部○○醫院接受徵兵檢查,然屆期沈○○仍未返國,沈○○因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法院判斷:
訊據被告沈○○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復有被告入出境查詢紀錄、役男出境申請資料、○○市○○區公所112年8月29日函、送達證書、112年10月5日體檢通知單、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部○○醫院回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基於滯留國外工作之動機及目的即未如期歸國,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並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偵查中坦承犯行、目前已返國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手段、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98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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