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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媽媽...兒子32本漫畫「進擊的巨人」被丟掉 地院判賠5千元】
2024-09-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簡○○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簡○○與甲○○為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簡○○基於毀棄之故意,於民國113年2月6日17時許,將其子甲○○所有置放在○○縣○路鄉○○村○○○○○○○號住處之32本「○○○○○」漫畫書丟棄,足以生損害於甲○○。
(二)、法院判斷:
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告訴人堅決提出告訴、「○○○○○」漫畫書攝影照片、被害報告單、被告簡○○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1.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甲○○為母子,其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所為之毀損犯行,既對家庭成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且構成刑法上之毀損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2.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惟應尊重告訴人之意思,以及告訴人對於其所有物之權利,而不應恣意為本案犯行,被告所為顯未能尊重其子之財產權,實屬不當;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告訴人因有其個人因素考量而不願與被告和解,致被告尚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復參以本案犯行之手段輕微、毀棄物品之價值非高;暨兼衡被告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03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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