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屏東男車牌遭吊扣 冒友名在臉書社團買假車牌上路...判刑3月】
2024-09-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二)、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四)、刑法第38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判決主文:
(一)、蔡○○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偽造「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前因交通違規事件,經○○部○○局○○市區○○站於民國000年0月間,吊扣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牌。嗣蔡○○竟為繼續使用本案車輛,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3年1月底某時,在名為「全省1.1金屬車牌 訂製車牌 超速 酒駕 權利車買賣」之Facebook社團中,聯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社團成員,並冒用其友人鄭○○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之車牌號碼,請該社團成員協助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下合稱本案偽造車牌】,並於取得本案偽造車牌後,於113年1月底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之懸掛於A車上,以此方式行使本案偽造車牌,足生損害於公務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嗣警於113年3月4日於偵辦另案公共危險案件時,發現A車之登記車牌號碼與本案偽造車牌不符,依法命蔡○○提出並扣得本案偽造車牌,而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A、B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A車之現場照片5張及本案偽造車牌之照片1張在卷可憑,復有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可佐,堪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偽、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刑法第211條之偽、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又按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制作權人不法制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制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所為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又被告自民國113年1月底起至同年3月4日為警查獲止,接續在本案汽車上懸掛偽造之車牌,其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犯意,在緊密之時間內接續而為,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4.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偽造他人車牌懸掛於本案汽車,並駕駛該車輛而行使之,所為非僅足生損害於原車牌號碼使用人,更嚴重影響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前科素行、本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1.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2.經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參考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簡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