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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對管理人員罵粗話、丟草蓆 判刑4月+判拘40天】
2024-09-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鄭○○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前於民國000年00月間,係在法務部執行之受刑人:
1.其於111年11月28日10時許,在看守所醫舍走道候診時,明知該所中央台主任呂○○、值班科員鍾○○、管理員陳○○、陳○○等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職司受刑人戒護工作、生活紀律管理及舍房秩序維持等,仍於111年11月28日10時1分許,自認向呂○○問好未獲回應而不斷對在中央台值勤之呂○○、鍾○○咆哮,經呂○○制止無效後,管理員遂上前壓制並上手銬,待管理員將V8攝影器材放置在椅上,欲對鄭○○進行蒐證之際,鄭○○竟基於侮辱執勤公務員及妨害公務之犯意,對管理員辱罵「幹你娘雞掰啦,幹你娘」等穢語,並以右腳踹踢放置V8攝影器材之椅子,且與上前制止之管理員發生推擠,而以該強暴方式,妨害鍾○○等人執行公務,並致渠等之名譽受有損害。
2.迨於同日14時50分許,鄭○○在看守所○舍○○房內,持捲起之草蓆撞擊該房舍之對講系統,並接續辱罵「你娘雞掰」、「雞掰呀」、「幹你娘雞掰啦」等穢語,而擾亂舍房秩序,並足以貶損管理員之社會地位及人格評價,經管理員制止無效而開啟舍房房門,欲將鄭○○上戒具之際,鄭○○復持該捲起之草蓆丟向管理員,而以該等強暴方式,妨害管理員等執行公務。
(二)、法院判斷:
訊據被告鄭○○於偵查時坦承上開事實不諱,並有勘驗報告1份、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2.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多次辱罵屏東看收所管理員等人穢語,並以右腳踹踢放置攝影器材之椅子、與管理員發生推擠、持草蓆丟向管理員之方式,妨害管理員執行公務,其犯罪時間密接,犯罪地點相同,且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3.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4.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妨害公務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於本件入監執行受矯正教育期間,本應學習循規蹈矩、恪遵法治之精神以避免再罹刑典,而能順利回歸社會,卻仍不思妥善控制自身情緒及行為,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竟恣意辱罵、並以暴力相向,顯然蔑視國家公權力,所為實無足取,殊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59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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