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囂張小三公然搶人夫 IG曬「一夜三次郎」合照嗆原配】
2024-09-0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驗傷診斷證明書、被告IG截圖、兩造對話紀錄截圖、○○市立○○醫院身心科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倘該他人與夫妻任一方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亦足當之,依上開說明,應認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
(三)、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其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即屬有據。又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被告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手段、期間及對原告造成之傷害,併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632 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