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台男留學「閃兵」拖到37歲除役!回國秒被判刑 意外掀他超狂身分】
2024-08-2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二項第2款規定:「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 判決主文:
林○○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為民國76年次之役齡男子,前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明知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至遲應於年滿33歲即109年2月1日前返國服役,仍屆期未歸,經○○市○○區公所於108年6月27日以函郵寄至林○○戶籍地及其母親王○○戶籍地,由社區管理員簽收在案;並於108年6月28日張貼公告於該區公所公布欄以為公示送達,催告林○○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嗣該區公所排定林○○應於108年12月27日至○○市立○○醫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而將該徵兵檢查通知書於108年10月17日函郵寄至林○○戶籍地及王○○戶籍地,由社區管理員簽收在案;並於108年11月18日張貼公告於該區公所公布欄以為公示送達,詎林○○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妨害役男徵兵處理之犯意,屆期仍未返國按上開通知書所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於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之兵籍表、歷次入出境紀錄。
3.○○市○○區公所108年6月27日函暨公文郵務送達證書2紙、108年6月28日公告暨公布欄貼示照片影本1張、公示送達證書。
4.○○市○○區公所108年10月17日函即被告徵兵檢查通知書暨公文郵務送達證書2紙、108年11月18日公告暨公布欄貼示照片影本1張、公示送達證書。
5.108年12月27日徵兵檢查醫院名冊。
(二)、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2.爰審酌被告明知我國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竟於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為繼續在國外工作、結婚及生活,屆期滯留國外不歸,待達除役年齡後始行返臺,以此方式規避服役之國民義務,破壞我國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徵集管理,更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應非難。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除本案以外,別無其他前案紀錄,素行尚可;考量其自陳具有長年於○○工作之經歷、優秀外語能力及銷售長才,現擔任家族企業○○集團旗下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國際市場部業務經理等智識程度及工作經濟狀況,及雙親年事已高,須由其照顧之家庭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利用滯留國外之機會直至除役年齡而免除服兵役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2802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