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男急診室說話大聲被制止 竟對護理師咆哮還作勢打人被判刑】
2024-08-2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葉○○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於民國113年6月9日晚間6、7時許,在○○○醫院○○分院急診室,對於護理師廖○○要求其降低說話音量而心生不滿,明知廖○○正在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恐嚇、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對廖○○咆哮,並作勢毆打廖○○,使廖○○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其他在場人制止並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廖○○於警詢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兩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2.審酌被告僅因護理師要求其降低說話音量即心生不滿,旋對醫事人員咆哮,並作勢毆打,使醫事人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破壞醫療環境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安全保障,損害醫病關係,所為甚不足取,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有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毒品等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中自述 大學畢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952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