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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愛貓遭鄰居黃貓驚嚇跌倒 飼主求償52萬最僅判賠3100元】
2024-08-2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0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四)、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五)、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經查,原告主張於112年7月22日被告飼養之貓隻衝進原告住處内,猛烈攻擊原告貓隻嚕嚕,致嚕嚕受有全身多處抓傷、左腳掌底部咬傷、雙眼結膜炎抓傷等情,業據提出飼主資料、監視器錄影光碟、診斷證明書、免用發票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影片中可見被告飼養之貓隻至原告住家與原告之貓隻扭打纏繞之畫面,被告當時既為該貓隻之飼主,自應注意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財產並確實遵守之,且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就其飼養之貓隻為適當之管束或防護措施,而任由其貓隻至原告住家攻擊原告飼養之貓咪,使嚕嚕受傷而致原告支出醫藥費用3,100元,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甚明,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此部分損害金額3,100元,自屬有據。
(三)、至原告主張於拯救貓隻嚕嚕過程中,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跌倒在地,而受有系爭傷害等情,固據提出監視器錄影光碟、診斷證明書、照片、醫療費用收據、免用發票收據、電子發票、計程車乘車證明等件為證。然查,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觀之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僅聽見原告呼叫「我的手」,並無貓咪打鬥或原告驚嚇跌倒或碰撞等聲音或畫面,而檔案一與檔案二影片間亦缺少11點55分32秒至11點55分50秒之錄影畫面,並未連續,則原告究係如何跌倒、受傷之過程為何等節,尚屬有疑,而原告所提其它資料亦均無從顯示其確有因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跌倒在地,且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情,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足資佐證前揭事實存在之具體證據資料,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情事,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金額51,7330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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