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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縱火燒空軍宿舍獲緩刑 他打電話恐嚇台中市府「有炸彈」遭判刑】
2024-08-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判決主文:
馬○○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馬○○因不滿房屋遭法拍,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8日1時30分許,以手機撥打○○市政府1999專線,對接聽電話之○○市政府承辦人員恫稱「你們市政府現在裡面有炸彈、有炸彈、旁邊有炸彈」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市○○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市政府○○○○○○委員會函文、錄音譯文表、錄音光碟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2.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手機撥打專線恫稱市政府內有炸彈之詞,已使○○市政府相關人員心生畏懼,對社會治安自造成影響,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被告前有放火燒燬建物未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之紀錄,及本件之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暨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42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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