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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父判刑18年 關到臥病在床!2寶求免養法官准了】
2024-08-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丙○○、丁○○對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父,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已65歲,其因肺炎等病症,無法自理生活,目前經安置於○○醫院住院中,又相對人目前每日看護費用1200元,耗材、氧氣各為3000元,均由○○縣政府代為支付情。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勞健保及所得、財產資料顯示,相對人無健保投保資料,勞保早於97年5月6日即已退保,相對人於111年度僅有法務部○○○○○○○所得1筆,總額為5193元,相對人名下固有房屋1筆及西元1990年出廠之汽車1部,財產總額為25萬6100元,然該房屋目前尚有相對人之親屬居住於此,且汽車業已老舊,均無法處分獲取收入維持生活所需,堪認相對人無能力維持其未來生活所需,揆諸前揭規定,自有受聲請人扶養之需要。
(三)、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其等幼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等語,業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甲○○到庭證稱:在相對人還沒去關之前,就是我養相對人及聲請人2人,我是在KTV上班,那時相對人沒有工作,去玩牌,我不知道相對人因為什麼原因被關,相對人被關時,聲請人丙○○大概5歲,婚後相對人都沒有養家,離婚後也都沒有關心或負擔聲請人2人的扶養費用,相對人被關之後就沒有再出來等語。又相對人前於95年間確曾因賭博案件,先後經臺灣○○地方法院、臺灣○○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於97年間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台灣○○法院○○分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經○○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其自97年5月27日起羈押,並於9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迄至113年4月25日因病保外就醫等節,均核與聲請人所主張之情節大致相符。從而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應屬可採。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於聲請人未成年期間,依法對於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於聲請人幼年時期,無正當工作,未擔負起照顧、扶養聲請人之責,反將照顧扶養聲請人之責任均推由甲○○承擔,且因在長期在監服刑,亦未給予具體之關懷與照顧,堪認相對人確有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且情節確屬重大,如強令聲請人仍需負擔對於失責且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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