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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你了怎麼辦」與男客打情罵俏 小吃部越南妹挨告判賠】
2024-07-2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經查,觀諸本院卷第15頁至第35頁所示之對話,可見被告曾對許○○稱「你會想我?」、「想你啦」、「想你了怎麼辦」等語,而許○○亦對被告多次稱「不可以想妳嗎?」、「寶貝我愛你(貼圖)」、「還可以陪妳睡喔」、「不是要下班來陪我喔」等語,及相約見面數次,又許○○向被告解釋只有把其他小姐當妹妹、只有看上被告一人等語,被告則吃醋回稱「你害我現在心裡很悶」等語,二人以前揭言詞打情罵俏,並未見被告所辯其有嚴正拒絕許○○之情事,被告與許○○共同為前揭親暱、曖昧對話之行為,足使身為配偶之原告感到羞恥、不快,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堪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三)、 再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四)、本院斟酌被告明知許○○已婚,卻與許○○為上開不正常交往行為,嚴重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參以原告與許○○結婚近10年,育有二子,被告卻與許○○共同為上揭不正常交往行為,對原告造成之精神上痛苦甚鉅,及參酌兩造身分、地位、兩造財產狀況等情狀,認原告請求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5萬元為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橋頭簡易庭 113 年度橋簡字第 49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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